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道路屬性劃
分權責單位如下:
一、縣道、鄉道、市區道路、村里聯絡道路及既成道路:建設處。
二、原住民部落聯絡道路:民政處。
三、農路:
(一)位於農地重劃區內:地政處。
(二)位於農地重劃區外:水利處或農業處。
四、專用公路: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本自治條例所稱管理機關(單位)如下:
一、縣道、鄉道為本府。
二、市區道路、村里聯絡道路、現有巷道、原住民部落聯絡道路、農路等
為各該所轄鄉(鎮、市)公所。
三、專用公路為各事業機關(構)。前項道路除專用公路由各設置事業機
關(構)、號誌由本府之交通主管單位(機關)負責養護與管理外,
其路燈、行道樹、植栽、綠帶、側溝之養護與管理及道路清潔事項由
各鄉(鎮、市)公所負責:必要時得委託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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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單位)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本縣道路規章之擬定事項。
(二)有關中央補助及縣預算辦理縣轄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
審議與其他事項。
(三)有關本縣道路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四)有關本縣道路無障礙設施監督及輔導。
二、管理機關(單位)
(一)有關轄區內道路管理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有關轄區內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擬定與執行事項。
(三)有關轄區內道路無障礙設施執行規劃、修築、改善及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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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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