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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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公務統計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依據統計法、統計法施
行細則、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
分方案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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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方案之目的為確定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務統計內容,界
定公務統計編報與管理程序,並明確劃分主計單位與業務單位權責,
使本府執行職務之經過與結果,能以統一之方法,作經常性記錄整理
統計並編成報告表,以表現施政績效,用為決策及施政設計、執行與
考核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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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本府各單位所辦公務,凡可以數據表現施政計畫推行之成績與程
度、工作之效率與公務成本、經費收支狀況者,均應納入公務統
計方案範圍。
(二)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規定應辦統計項
目,並審酌實際業務需要,研訂相關報表程式。
(三)本方案係將本府公務統計內容與辦理程序作原則規定,凡易因法
令修改或業務變動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附錄,包括公務統計報
表程式及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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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方案實施之對象,為本府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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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方案公務統計之表式,由本府各單位依其主管業務性質,會同本府
主計處共同研商,訂定「嘉義縣政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如附錄一
),報表程式之統計項目以本機關之需要為主,並包括須向上級或有
關機關報送及須由下級或有關機關報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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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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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方案之主管單位為本府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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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如將辦公務之經過
與結果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為本方案之查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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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各單位如依有關規定蒐集、審核及彙總查報單位所編報之統計資
料,為本方案之彙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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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統計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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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方案之統計區域,依行政區域及統計地區劃分,法令有特別規定或
業務有特殊需要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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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統計區域之名稱、號列(代碼)及編排順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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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統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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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方案之統計科目係依據「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
案」規定應辦統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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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統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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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種統計項目或數字使用之單位均應在報表程式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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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度量衡單位以國定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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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額單位以新台幣為準,必要時得以美金或其他國家貨幣單位陳示
,並載明折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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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方案統計資料之計數、計量資料應以實際發生日為基準,計值資
料以權責發生制為基準;如因業務情況特殊,須改變基準時,應於
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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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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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方案統計表冊依資料產生程序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事實與數字之用,為公務執行記錄之常
設簿籍,視實況可以登記卡代之。本府所辦公務,採用資訊系
統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
(二)整理表:為依統計目的將登記冊中之資料,作劃記、過錄或分
類之用,得視需要訂之。
(三)報告表:為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時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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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務統計報告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表之上方應有公開程度、報表週期、編報期限、表名、資
料時間、編製機關、表號及單位。
(二)報告表之下方應有相關人員之簽核欄位(包括機關首長、業務
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審核、填表)、編製日期、資料來
源及填表說明。
(三)報告表應有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
分類標準、統計項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編送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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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務統計內部報告表之表號採三段編號方式為原則,第一段為「嘉
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統計細分類編號;第二
段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為各統計項目下統計報表之次序編號;
惟報送上級政府相關業管機關之外部報告表,除依前述原則外,另
增列第四段附碼「 2」,以資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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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務統計登記冊及整理表,由本府各單位視業務性質分別擬訂。報
告表則依上級政府業務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本府施政、決策暨「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需要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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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務統計報告表用紙規格,以「紙張」為準。採資訊系統處理者,
得以電腦報表紙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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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查報與編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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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府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將所辦公務之事實與經過,逐日登錄
於登記冊(卡)上,所辦公務即具登記之性質者,如有關機關、
團體、個人申請書等,得經審核彙訂成卷以代替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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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登記冊內容應填明登記日期;登記之資料如屬性者應予以編號,
如屬量、值者,則直接記載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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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登記冊過錄整理表時,應依統計週期按期分類整理,分類須符合
周延及互斥原則,以避免資料過錄之重複及遺漏,並將整理之步
驟,計算分析之方式,詳細記載存檔,以備查核及接辦人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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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務統計報告表,若係由電子媒體儲存,經資訊系統處理直接產
生者,其輸入儲存媒體之資料格式及輸出之處理程序等,應有完
整之說明文件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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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務統計報告表之查報程序,分為查報、彙報二級;負責查報之
機關、單位應按期辦理執行公務資料之登記、整理及編製報告,
報送彙報單位;彙報單位負責彙編本府報告表,簽報縣長核閱後
,遞送本府主計處及上級政府業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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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凡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資料之單位,其統計報告得以資訊系統儲存
媒體或線上作業方式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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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統計公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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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府公務統計資料,應明定其公開程度為秘密類、公開類或公告
類等三類,且資料應儘量公開,秘密類資料儘量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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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凡屬公務登記冊之原始個體資料或經政府權責機關明定列為機密
業務之統計資料,均屬秘密類之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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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提供統計資料時,除應登記使用機關及資料種類,並應按資料之
機密等級限制使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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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務統計除秘密類外,餘得供公眾閱覽及詢問;其中有關公眾權益
之統計資料項目,應按規定時期及條件,於一定地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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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權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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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公務統計資料之來源,凡屬登記冊者由有關單位經辦人員常川記
錄,按期過錄、蒐集、整理,依照統計報表程式產生公務統計報
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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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公務統計報告表之編製,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指定所屬有關業
務人員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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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公務統計報告表之編製、審查及發布之分工方式,依附錄二「嘉
義縣政府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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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聯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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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為利本方案之實施,本府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各該單位統計工
作,並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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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公務統計報表程式遇有法令修正、業務範圍變更及配合需用機關
修訂時,應由有關業務人員與主辦統計人員共同研擬增(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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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為改進本方案相關統計工作或提升公務統計報告表資料品質,得
由本府主辦統計人員,定期召集各業務單位辦理統計人員開會檢
討及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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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府統計人員辦理公務統計應用分析,需要參考各項原始資料時
,得調閱各單位檔案表冊,各單位應充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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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府各單位應用公務統計資料進行分析,簽報縣長時,所用資料
應依據主辦統計人員發布之資料;若資料尚未發布時,應先會知
主辦統計人員審核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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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府所辦公務統計採用資訊系統處理者,公務統計相關作業由統
計、業務及資訊單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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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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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為瞭解本府公務統計工作成效,提高公務統計效能,增進統計資料
確度,本府主計處應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本府各單位辦理內部統計稽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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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內部統計稽核及複查之對象如下:
(一)本府原始公務統計資料之產生單位。
(二)本府公務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本府最終公務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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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內部統計稽核及複查之重點如下:
(一)本方案之報表程式增刪修訂作業程序。
(二)公務統計報表編報及公布之時效。
(三)公務統計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四)公務統計報表內容之完備程度。
(五)公務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
(六)公務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七)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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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府辦理內部統計稽核時,各受稽核單位,應依統計法之規定配
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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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定期實地稽核複查以派員實地瞭解辦理統計現況,並輔導各單位
推行業務統計為主,至少每年辦理一次,並得與上級各業務主管
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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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本府主辦統計人員應將統計稽核複查之經過、事實與改進意見等
填具報告表,簽報縣長核閱後,分送各受稽查單位參考辦理,並
得將稽核複查結果作為受稽查單位辦理公務統計人員年終考核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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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為激勵公務統計工作人員士氣,確保資料品質及增進時效,本府
得視需要訂定公務統計考核辦法或要點,或依各有關獎懲規定,
辦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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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統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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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公務統計報告依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製對內及對外報告。對內報
告應按本府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對外報告應按上級主管機
關或關係機關之需要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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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凡定期統計書刊及報告所需之公務統計資料,應納入「嘉義縣政
府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編製單位依規定之格式及程序,報送相
關機關(單位)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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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本府編製之對外統計報告,由統計單位辦理者,主辦統計人員應
簽報縣長核閱後提供,必要時應由業務單位會核。由業務單位辦
理者,應先送主辦統計人員會核後方得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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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各級彙報單位應按期編製統計報告,提供首長及業務應用,主計處
則按期摘要編印統計書刊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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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公務統計報告起迄時間,凡屬月報者,應自每月一日開始;季報
自每年一、四、七、十各月一日開始;半年報自每年一、七各月
一日開始;年報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均以該期間終了日為止。
如因特殊需要而另有規定者,均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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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公務統計報告彙報期限,於規定期間終了日起算,年報不得逾二
個月,半年報不得逾一個月,季報不得逾二十日,月報不得逾十
五日。如因特殊需要而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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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分析或推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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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公務統計資料應按月、季、年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統計分析,適
時提供縣長及相關單位作為業務或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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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本府之公務統計資料增減幅度較大時,應就業務之替代性、季節
性及經濟社會情勢等因素,分析異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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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本府遇有重大政策實施時,對實施前後之公務統計資料應加以分
析比較,以供政策評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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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公務統計資料應配合本府業務需要,研擬應用統計分析,簽陳機
關首長核閱後,提供內部相關單位及機關首長作為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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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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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本府公務統計資料之提供與發布,應由主辦統計人員統一辦理,
或由各單位提供資料會請主辦統計人員複核無誤後為之,以免數
字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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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本府主辦統計人員審核公務統計報表資料,發現報表內容錯誤或
不當時,應即通知編製單位加以修正;另編報之公務統計報表資
料提供後,若需修正時,應於修正表內註明修正處及原因,並重
新報送原編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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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本府發布之公務統計資料,應注意資料之正確性及一致性,避免
分歧。如引用其他機關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對已發布之公務
統計資料需修正時,應儘快重新發布,並註明修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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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本府設置之統計資料檔,得視實際需要,採用縮影或資訊系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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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本府採用資訊系統處理統計資料檔時,相同之統計項目其代碼及
檔案格式,應依統一標準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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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公務統計報表至少應有一份永久保存,公務統計原始表冊除法令
規章另有規定外,至少保存五年。其已屆滿期限或經錄入資訊系
統儲存媒體,或經縮影存檔者,經簽報縣長核准,得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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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資訊系統儲存媒體或縮影存檔之統計表冊,其保存年限在不違背
期前項規定之原則下,按實際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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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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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本方案(含附錄)之訂定,由主辦統計人員簽陳縣長核定並以縣
政府函分行實施。
(一)方案條文之修訂由主辦統計人員簽陳縣長核定後實施。
(二)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訂修刪作業,應先由相關業管單位送主
辦統計人員審核,再由主辦統計人員簽陳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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