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為釐清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工,避免統計業務
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及「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
案」之規定,訂定本方案,俾健全政府統計之發展。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由主計處訂定。
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
(一)本府應辦理之統計,應依其法定職掌及業管權責由直接關係之各
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之;若涉及兩個以上之業務關係單位(機關
)之統計,則就主管業務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單位(機關)之統計項目,依中央所訂方
案中辦理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並邀集有關單位
(機關)共同商定。
(三)凡屬基本國勢調查統計由主計處及相關業管單位(機關)共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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