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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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公務統計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制定依據

1. 統計法 中華民國061年05月26日
  政府統計之調查、編製,全國統計總報告之編纂,統計辦法之統一,工
  作之分配,及業務之指導、監督,依本法之規定。
2. 統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8年9月15日
本細則依統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3. 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4.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現行法規)
壹、總則
一、為釐清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工,避免統計業務
    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及「各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
    案」之規定,訂定本方案,俾健全政府統計之發展。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由主計處訂定。
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
  (一)本府應辦理之統計,應依其法定職掌及業管權責由直接關係之各
        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之;若涉及兩個以上之業務關係單位(機關
        )之統計,則就主管業務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單位(機關)之統計項目,依中央所訂方
        案中辦理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並邀集有關單位
        (機關)共同商定。
  (三)凡屬基本國勢調查統計由主計處及相關業管單位(機關)共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