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單位或服務中心,得視人力及財源狀況,辦理下列消費者教
  育、宣導事項:
  一、於媒體廣為宣導消費者保護資訊。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教育、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委請本府教育處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並於
      返校後利用集會向學生宣導。
  五、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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