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嘉義縣政府府研法字第0970087776號令修正公布第2 條及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由所屬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執行之。
  前項執行機關或單位不明時,由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簽請縣長召集相
  關主管機關或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會商後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限
  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
  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處,負責協調推動消費者保護各
  項業務。

  執行機關、單位或服務中心,得視人力及財源狀況,辦理下列消費者教
  育、宣導事項:
  一、於媒體廣為宣導消費者保護資訊。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教育、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委請本府教育處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並於
      返校後利用集會向學生宣導。
  五、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