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由所屬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執行之。
前項執行機關或單位不明時,由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簽請縣長召集相
關主管機關或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會商後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關權限
者,應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之。
本府消費行政主管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處,負責協調推動消費者保護各
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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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單位或服務中心,得視人力及財源狀況,辦理下列消費者教
育、宣導事項:
一、於媒體廣為宣導消費者保護資訊。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教育、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委請本府教育處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教師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並於
返校後利用集會向學生宣導。
五、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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