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公務人員,配合其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
    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本府副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副首長間之遷調。
  (五)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六)本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逕行核定。

三、除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間遷調由本府統籌辦理外,本府
    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任本職滿三年者,應由各單位主管及所隸
    機關首長就其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主動檢討。

四、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職務遷調範圍:
  (一)職務屬政務職或機要職。
  (二)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

五、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
    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六、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屆
    滿職期之主管人員每次調整人數,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本府各處
    或各機關學校同等級職務總額三分之一,並應就任職期間較久之人員
    優先調整。

七、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單位應於屆滿前三個月,依下列規定擬議調整
    職務: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之間、本府不隸屬同一級單位之二級主管之間
        、本府主管與所屬機關首長或主管之間、所屬機關首長之間及所
        屬不同機關學校主管之間之遷調,由本府逕予核定。
  (二)本府各處內二級主管間之遷調,由各處簽報核定。

八、本要點施行前之各主管人員任期不予計算,惟必要時仍得依本要點第
    十三點規定辦理。

九、非主管人員擔任同一職務工作滿三年時,得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於每
    年十二月底前列冊陳請各機關首長核可後,依規定辦理職務遷調。除
    特殊情形外,遷調人數每次以不超過該機關非主管人員總數四分之一
    為原則。

十、各機關首長對於人事單位填送之遷調人員,得交各機關甄審委員會審
    議後作適當調整。

十一、各機關辦理非主管人員遷調時,對於遷調人員之學經歷、才能、訓
      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等應加以評量,以發揮其專長及符合適才適所
      之旨。

十二、非主管人員遷調後如因新任工作確實無法適任時,應陳述理由申請
      改調。但以一次為限。

十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者。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者。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者。

十四、警察、人事、主計、政風依其專屬法令及任免權責規定辦理,不適
      用本要點。

十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所屬人員之職務遷調,由各(鎮、市)市
      公所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