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模範公
務人員,以激勵公務人員士氣,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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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
制內人員,最近三年在本縣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
當甲等),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薦報參加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
選拔:
(一)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
(三)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
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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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薦報參加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行政院或臺灣省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
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
(三)事蹟已逾獎勵年度者。但有特殊原因(如:事蹟跨越年度、事蹟
效果有連續性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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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符合選
拔條件之人員,依本點所附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並檢附相關具體資料,報本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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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程序: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覈實審查其資格條件,
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慎選,並寧缺勿濫。
(二)各機關首長合於規定者,得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秘書長召集參
議、秘書、本府各單位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若干人辦理
初審後,彙提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委員會審議。
(四)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名額,每年以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總人數為基準,
滿一千人者,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增加選拔一人;尾數
未滿一千人者不計。另從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
拔,如經獲選者即同為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五)為擴大表揚並確實激勵基層人員,除依前款規定選拔模範公務人
員外,得審酌其他遴薦人員之具體事蹟,增列績優公務人員,其
人數比照前款規定計算。
(六)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委員會依下列規定組成之:
除本府秘書長、人事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就本府參議、
秘書、各單位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指定若干人,另遴
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六人組成之,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主席。
評選委員會於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前,由本府人事處簽奉縣長核定
後組成之。
評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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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給予
公假三天,並刊登本府公報及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另函送銓敘部
備查;依本要點核定之績優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禮券五千元,並於
公開場合表揚之。
前項公假三天,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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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薦報後經核定表揚前,受推薦人員職務如有異動,應隨
時通知本府人事處;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公務人員,
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獎金及禮券應
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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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及績優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人
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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