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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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行政效率,加強為民服務,實施
    電子化差勤管理,本府員工差勤管理,依本措施辦理。

二、本府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約聘僱人員差勤管理統由本府人
    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辦理;技工、工友、駕駛、測量助理、約用
    人員及臨時人員等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差勤管理由本府行政處(以下
    簡稱行政處)辦理;其他類人員則由各進用單位分別管理或依相關規
    定辦理。

三、辦公時間實施方式應依本府員工彈性上班實施要點辦理;公(假)差
    、請假或休假均按正常上班時間(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至十七時)
    辦理;部分時間差假者,應以整點(如十時至十一時)辦理;當日上
    午差假,下午上班者,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並於十三時前到公;於
    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下班時間前離開,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
    。

四、本府員工出勤刷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時間每日刷卡二次,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各刷一次。
  (二)上班時間因公務需要公(假)差、公出及請假者,離開辦公處所
        時應刷下班,當天結束差假事由歸來時應刷上班。
  (三)本府員工於下班後或假日加班者應依第一款規定刷卡。
  (四)免實施刷卡人員加班時,以實際刷卡或簽到退簿之起迄時間(上
        班時間不列入計算)核計加班時數。
  (五)值班人員於值班起訖時間均應刷卡,未刷卡者依本措施第五點規
        定辦理。

五、本府員工除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及經簽奉核定免刷卡者外,其餘員工每
    日上、下班應親自辦理刷到、刷退,如當日未辦理上班刷到或下班刷
    退,應至本府「差勤電子表單系統」(以下簡稱差勤系統)申請忘刷
    卡,每月忘刷卡三次以上者,第四次起應予補請假登記;如經人事處
    抽查有代刷到退之情形,除依相關規定懲處外,託代雙方於事實發生
    日起一年,每個上班日均應至人事處辦理人工簽到退。每月忘刷卡次
    數達三次以上者,第四次起應依下列規定補請假:    
  (一)上班或下班漏刷卡:除實際於規定上班時間到公並有證明者外,
        上午(八點至九點)或下午(四點至五點)應請假一小時。若無
        提供到公證明者,漏刷上班卡者,是日上午應請假四小時;漏刷
        下班卡者,是日下午應請假四小時。
  (二)刷卡上班,因差假提前離開辦公處所而漏刷下班卡者,應於原申
        請差假時間前,再補請假一小時。因差假漏刷上班卡者亦同。

六、本府員工出勤異常(忘刷卡、遲到、早退、曠職、刷卡不一致、未完
    成差假單批核流程等)時,差勤系統每日自動通知當事人及其主管,
    當事人應於三日內(始日不計,例假日順延)至差勤系統提出相關申
    請,如超過規定期限致無法線上提出申請者,應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
    ,移請人事處辦理;逾期未辦理者,均以曠職論。忘刷卡超過規定期
    限致無法線上提出申請者,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比照前點第二項規
    定辦理。    

七、本府員工差假之申請,應至差勤系統辦理,並經縣長或授權單位主管
    核定後,始完成差假程序。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差假申請程序亦同。
    因公傷病申請公假療養、延長病假、捐贈骨髓或器官等假別,應事先
    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再至差勤系統申請。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公差、公假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
    核,避免浮濫。

八、本府員工加班應於加班前至差勤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經主管核准後,
    始完成手續。但因公務不及申請者,應於三日內補請,逾時不列入計
    算。

九、本府員工短時外出處理公務時,應至差勤系統申請公出,公出登記應
    敘明事由及地點。

十、補申請公差者,應於一日內(始日不計,例假日順延)提出申請,逾
    期者應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後,移請人事處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以曠
    職論。

十一、假日公差補休時數於上限八小時內依實核給。如有特殊情形者應專
      案簽准。

十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人員,應經主管核准,完成差假程序後,
      始得離開辦公處所。因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不及至辦公處所辦理者,
      應以電話向主管先行報備並同時委託同事辦理請假手續。
      本府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之各項差假,均應報請有權核定機
      關長官核准後,完成差假手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十三、出差日數規定:
    (一)縣外出差:
          1.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得於事由起
            始之前一日啟程,事由結束後翌日回程。
          2.苗栗以北及屏東地區:如事由起始時間為下午,得於當日上
            午啟程;如係上午者,得於前一日下午啟程;事由結束時間
            為中午以前者,應於當日下午回程;事由結束時間在下午者
            ,得於翌日中午前回程。惟於當夜即返家,則翌日之上半天
            不得以公差為由不到勤,違者以曠職論。
            出差或公假搭乘高鐵前往者,應於事由起始當日啟程,事由
            結束當日回程。
          3.台中以南至高雄以北地區:應於事由起始當日啟程,事由結
            束當日回程。
    (二)縣內出差:
          1.凡單日出差地點距離任所行程三十公里以內者,除有特殊情
            況,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外(如事由起始時間為九時前或事由
            結束時間逾十六時),上下班均應刷(簽)到、刷(簽)退
            。
          2.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服務所在地為起點,得參酌前述規
            定另訂出差注意事項辦理。
      因差假於往返路程中如無執行職務之事實者,除依第一項所列之啟
      程、回程時間外,不得再將「往返路程」列計公差(假)時間,以
      求補休或增加費用支給,以免涉法。

十四、奉派出差應依實際所需填寫差假請示單,並詳述出差事由、列舉出
      差地點、日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若出差事由、地點及日期不同
      ,應逐日填寫及陳核;出差事由已完成而未達下班時間,仍應返回
      任所上班。
      本府員工除經專案簽准者外,每月出差不得超過十四日。

十五、查勤時,未辦理差假或公出手續而不在勤者,應於二十分鐘內向查
      勤單位報到並說明不在勤原因,逾時者以「曠職」登記,並應即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服務
      單位核轉人事單位簽陳機關首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所陳述之理
      由經查屬虛構者,除仍予「曠職」登記外,本人及直屬長官另依規
      定懲處。

十六、各單位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員工差假除夜
      間及假日外,均須覓妥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同一時間至多不得
      代理超過二人,並不得再請差假。工程單位每科至少應留守二人。
      各單位主管對屬員公差之派遣及核准請假或休假,應負管制之責,
      每日差假人數不得逾三分之二,以避免浮濫。
      前二項規定因業務性質特殊,簽奉機關首長核定者,每日差假人數
      及代理人數得不受上開比例及人數之限制。

十七、各單位正、副主管應避免同時差假。如有特殊情形須同時差假者,
      單位正、副主管差假單應敘明理由後,陳送縣長批核。所屬各機關
      正、副首長差假亦同。

十八、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規定,奉派或奉准參與
      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
      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或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
      准者,依請假規則規定核給公假。
      有請假規則規定之公假事由,如兼具公差性質者,或經機關派遣公
      差,合於請公假規定者,應以公假登記,並加註具公差性質。

十九、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提升行政效能,規範本府所屬員工出勤及辦公秩
      序如下:
    (一)嚴禁上班及午休時間喝酒,違者視情節輕重予申誡一次以上處
          分,單位主管連帶處分。
    (二)嚴禁上班時間內提前用膳、擅離職守、賭博及從事與業務無關
          之行為(如觀看股票、色情網站、網路遊戲或下載影片等),
          違者視情節輕重及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同一單位人員同一年度內,經查核確有前項情形達三次者,本人及
      單位主管均應議處。

二十、員工於上班時間應一律佩戴識別證,各單位主管並應負起督導之責
      。

二十一、本措施財政稅務局於本府辦公人員準用之。
        本措施未規定而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措施第十二點至第二十點,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