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府員工差假之申請,應至差勤系統辦理,並經縣長或授權單位主管 核定後,始完成差假程序。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差假申請程序亦同。 因公傷病申請公假療養、延長病假、捐贈骨髓或器官等假別,應事先 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再至差勤系統申請。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公差、公假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 核,避免浮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