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嘉義縣政府府人考字第1080018843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府員工差假之申請,應至差勤系統辦理,並經縣長或授權單位主管
    核定後,始完成差假程序。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差假申請程序亦同。
    因公傷病申請公假療養、延長病假、捐贈骨髓或器官等假別,應事先
    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再至差勤系統申請。
    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公差、公假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
    核,避免浮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