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為辦理特定寵物業申請許可作業,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
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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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應向本府申請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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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人或專任人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證明文件
(一)職業學校或高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系、
科畢業。
(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
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三)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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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經營寵物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專任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可由村里長、寵物公會或協會開立)
但申請換發新證者,免附。
(三)營業場所名稱、地址、位置圖、平面配置圖及面積。
(四)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
(五)飼養或營業場所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自有土地者免附
)。
(六)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七)停業、歇業時寵物處理切結書。
(八)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九)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之諮詢同意書(負責人或專任人員具特約
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資格或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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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擇期與當地公所進行現場
會勘作業,確認相符後通知申請人繳交貳仟元規費,即於數日後發給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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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寵物買賣或寄養場所及其主要設施設置基準:
(一)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二)犬隻飼養面積,以每三.三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每層最多可
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三)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不
得架設多層籠架);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
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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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寵物繁殖場所及其主要設施設置基準(犬)
(一)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六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二)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並應提供犬隻
室內運動空間,面積不得低於總面積百分之三十。
(三)犬隻飼養面積,以每三.三平方公尺為計算基準,其每層最多可
飼養大型犬一隻,中型犬二隻,小型犬三隻。
(四)營業場所籠架設置最大層數:大型犬為平面圍欄或單層籠架(不
得架設多層籠架);中型犬為最多二層籠架;小型犬為最多三層
籠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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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犬隻體型分類如下:大型犬:逾二十三公斤。中型犬:九至二十三公
斤。小型犬:未達九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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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定寵物繁殖之限制規定:
(一)種母犬及種公犬須十二個月齡以上才能進行交配繁殖。
(二)種母犬於連續二年度內總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三胎。
(三)種母犬每隻最多繁殖七胎。
(四)種犬繁殖前應進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篩檢之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檢查,須無檢出前開項目者,始得作為繁殖配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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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仍繼續從事原登記營業項目
者,應於期滿三個月前申請換發新證,其他有關寵物許可證之登記事
項;變更、註銷、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辦手續則依寵物業管理
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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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表格請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頁「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自行
下載使用,或逕至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索取(嘉義縣太保市太保
一路一號,電話:05-362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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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須知共十二條自98年12月16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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