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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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
  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
  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
  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
  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不以「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為限,但以特定寵物為原則。
  二、為因應專業分殊,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業,及寵物寄養業,分別
      訂定辦法管理。
2.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9日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