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稅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

  雲林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雲林縣地方稅各項稅務稽徵。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及分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及契稅稽徵等事項。
  二、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稽徵等事
      項。
  三、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特別稅稽徵、單照
      管理及逃漏稅查緝等事項。
  四、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維護及各稅銷號
      等事項。
  五、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行政救濟、欠稅案件、國賠案件及財
      務罰鍰處理等事項。
  六、納稅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管制考核、研考發展
      、公文檢核及不屬其他各科之稅務業務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之行政業務等事項
      。
  前項各科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本局因應業務需要,設置虎尾分局及北港分局。

  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長、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
  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由
  秘書代行。
  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本局各科及分局得分股辦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雲林縣
  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