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下列各科及分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房屋稅科:掌理房屋稅及契稅稽徵等事項。
二、土地稅科:掌理田賦、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稽徵等事
項。
三、消費稅科:掌理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特別稅稽徵、單照
管理及逃漏稅查緝等事項。
四、資訊科:掌理電子作業管制、資訊管理、機器操作維護及各稅銷號
等事項。
五、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審理、行政救濟、欠稅案件、國賠案件及財
務罰鍰處理等事項。
六、納稅服務科:掌理納稅服務、稅務法令宣導、管制考核、研考發展
、公文檢核及不屬其他各科之稅務業務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之行政業務等事項
。
前項各科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八條之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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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科長、分局長、審核員、股長、稅務員、科員、助理稅務
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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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科,置會計科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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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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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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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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