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八條規
  定訂定之。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
  下:
  一、雲林縣獲配公益彩券盈餘之審議。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監督。
  三、其他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重大事項之監督。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社會處長、財政處長及主計處長等三人。
  二、雲林縣彩券經銷人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有關事務
  ,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府派兼或聘任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項下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