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專戶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社會處長、財政處長及主計處長等三人。
  二、雲林縣彩券經銷人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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