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社會處長、財政處長及主計處長等三人。 二、雲林縣彩券經銷人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