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非都市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專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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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依
    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成立非都市山
    坡地變更編定案件專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為受理審查非都市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並主持會議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城鄉發展處長
  (二)建設處長
  (三)農業處長
  (四)水利處長
  (五)民政處長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長
  (七)遴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為小組委員。
    另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副處長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續聘(派)兼之。

四、本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兼任委員因故不能親自
    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非
    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同意與不同意人數相同時,由主
    席裁決之。本小組委員得以書面陳述意見方式運作,必要時得赴現場
    實地勘查。

五、非都市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應由申請人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向本
    府地政處提出申請,本府(地政處)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簽會各相關單位審核後提報本小組審議通過,始得核准變更編定案。

六、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地政處指派相關人員兼辦之。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