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並主持會議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城鄉發展處長 (二)建設處長 (三)農業處長 (四)水利處長 (五)民政處長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長 (七)遴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為小組委員。 另本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副處長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續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