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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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應組
成「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
。
本府應定期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缺額名單,公開受理申請:經審查合
格後,提請召開委員會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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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家長會代表三人。
(二)行政人員代表四人至五人。
(三)教師代表一人至二人(含教師會推薦代表一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至五人。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均由縣長就委員中遴聘兼任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管科長兼任;幹事數人,由教育處
業務科承辦人兼任,辦理委員會行政工作。
委員會開會時由縣長召集之。
委員任期一年,中途因故出缺時,由縣長就該類代表另行聘任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無故未能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時,得取消其資格,由縣長就該類
代表另行聘任遞補,遞補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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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出缺校長之學校,由委員會就下列人員中遴選一至三人,報請縣
長核定後聘任之:
(一)經本縣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
(二)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
(三)曾任校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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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會委員審查有關其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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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始得開議,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中有
前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候選人應於申請時提交個人相關證件、自傳、辦學理念、抱負等書面
簡報二十份,供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開會時,得就候選人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談,並得邀請各有關學
校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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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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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任期屆滿之校長,應由本府依規定提委員會遴選之。
任期之計算依教育部之規定定之,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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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校長任期之計算:
(一)八十八學年度暑期未提出遴聘者:
1.初、連、留任任期屆滿而未提出者,由縣政府依本縣國民中小
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八點前段規定提委員會遴選。
2.初、連、留任任期中而未提出者,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併計原任期年資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二)八十八學年度暑期已提出遴聘者:不論遴聘在原校或他校,任期
一律歸零,唯遴聘原校並已在原校任滿一任以上者,應受國民教
育法第九條第一項及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八點規定,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之限制。
(三)一般地區校長一任四年,偏遠地區一任三年,在同一學校得連任
一次,且應嚴格遵守任期制度,任期屆滿始得申請參加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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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出缺校長而無人申請時,委員會得徵詢具有校長資格者之同意,
直接遴選為該校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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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員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會議程序內容及校長人選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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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期中校長出缺或校長任期未滿而有特殊情況時,得由本府依本要
點之規定,提請委員會討論遴選之;新任校長到任前,得由本府依
需要指定人員暫時代理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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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未修正前,符合逕派國民中小學校長資格之人員
,得依其申請提委員會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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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依本要點遴聘之校長,未應聘到任者,應即回任教師。
回任教師時依教師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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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於暑假開始前一個月辦理,每年以辦理一次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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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初、連任屆滿之校長,於一年內將屆齡退休者,得予續任原校校長
職務至退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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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應編列年度經費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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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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