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雲林縣政府府教學字第1010402716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每一出缺校長之學校,由委員會就下列人員中遴選一至三人,報請縣
    長核定後聘任之:
  (一)經本縣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
  (二)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
  (三)曾任校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