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募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於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置執行長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置副
    執行長一人由消防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二人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法制科科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消防局局長
  (六)警察局業務副局長
  (七)警察局會計室主任
  (八)警察局保安科科長
  (九)警察局防治科科長
  (十)警察局交通隊隊長
  (十一)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
  (十二)消防局緊急救護科科長

四、互助會置執行祕書,由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消
    防局秘書兼任,承主任、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組長八人(
    會計、出納組各置組長二人)、幹事十人至十二人,均由警察局、消
    防局有關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

五、互助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義警業務組:
        1.掌理義勇警察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字撰擬、檔案保管及每
          半年督考業務評比事項。
        2.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二)義消業務組:
        1.掌理義勇消防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字撰擬、檔案保管及每
          半年督考業務評比事項。
        2.有關會議之紀錄及保管事項。
        3.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三)民防業務組:
        1.掌理民防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字撰擬、檔案保管及每半年
          督考業務評比事項。
        2.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四)義交業務組:
        1.掌理交通義勇警察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字撰擬、檔案保管
          及每半年督考業務評比事項。
        2.其他有關主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五)會計組:
        1.掌理帳務處理程序與準則之規劃事項。
        2.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3.會計簿記之登記事項。
        4.帳務之清理事項。
        5.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6.其他有關會計應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六)出納組:
        1.現金收支保管事項。
        2.本會銀行往來及款項撥匯及開立收據事宜。
        3.各類互助津貼補助金撥發。
        4.其他有關出納應辦及臨時指派事項。

六、互助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
    任主席,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委員擔任主席,互助會需有
    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方得決議。

七、執行長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一切會務,副執行長襄助本會業務;互助
    會例行公務得授權執行長判行或代行。

八、互助會永續成立,如因故解散時所有財產悉歸本府,不得以任何方式
    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九、互助金之申請,由當地之業務機關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
    請。警察局互助案件由業務組簽請執行長核可;消防局互助案件由業
    務組簽請副執行長核可後,互助金由會計組(警察局)先行撥發,並
    補提請本會追認之。

十、互助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應設立專
    帳以記載各項收支帳目及財務狀況。

十一、互助會之業務處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要點處理。

十二、互助會業務組人員應混合編組,每半年對所屬機關業務實施督考評
      比乙次並據以獎懲,評比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者記功乙次,九十分
      至九十四分嘉獎貳次,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嘉獎乙次;評比分數未
      達七十分以上申誡乙次,未達六十分以上申誡貳次,五十分以下記
      過乙次。(以上均含分局業務組長及業務承辦人)。督考人員並辦
      理獎勵。

十三、各機關單位業務承辦人、主管如陳報案件無缺失且服務績效良好,
      每半年依下列獎度辦理獎懲乙次:分駐派出所業務承辦人、主管各
      嘉獎壹次,分局承辦人、主、協辦機關業務承辦人各嘉獎貳次,主
      、協辦機關業務主管、分局業務組長各嘉獎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