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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制定依據
1.
雲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2日 (現行法規)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福利互助業務,以警察局為主管機關,消防局為協辦機關, 並組成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辦理,其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