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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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
    嚴、開發婦女潛能、促進兩性平等,特設置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婦女權益政策之諮詢審議事項。
  (二)關於婦女權益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三)關於婦女權益、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及推展事項。
  (四)關於婦女權益措施之規劃及法令宣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長
  (二)勞工處長
  (三)教育處長
  (四)新聞處長
  (五)雲林縣警察局長
  (六)雲林縣衛生局長
  (七)婦女福利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婦女團體代表每屆應至少改聘二
    人至三人。
    委員出缺時,應聘補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及所屬機關處、室主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
    ;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幼及少
    年福利科兼任;幹事六人由社會處派兼之。

五、本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