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雲林縣政府府社幼字第1025627260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長
  (二)勞工處長
  (三)教育處長
  (四)新聞處長
  (五)雲林縣警察局長
  (六)雲林縣衛生局長
  (七)婦女福利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婦女團體代表每屆應至少改聘二
    人至三人。
    委員出缺時,應聘補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及所屬機關處、室主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
    ;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幼及少
    年福利科兼任;幹事六人由社會處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