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處長
(二)勞工處長
(三)教育處長
(四)新聞處長
(五)雲林縣警察局長
(六)雲林縣衛生局長
(七)婦女福利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婦女團體代表每屆應至少改聘二
人至三人。
委員出缺時,應聘補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及所屬機關處、室主管,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
;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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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秘書業務由社會處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婦幼及少
年福利科兼任;幹事六人由社會處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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