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審議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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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各界助學捐款,加強
    救助急難貧困,宏揚仁愛悲憫的精神,協助本縣縣民子女順利就學,
    安心讀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審議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界捐款之監督稽核事項。
  (二)各界捐款之管理及審議動支事項。
  (三)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有關本縣縣民子女順利就學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二人。
  (二)雲林縣教育會代表三人。
  (三)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四人(其中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四)社會相關公益團體及熱心人士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四、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其相關業務由本府有關單位兼任之。

六、本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學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之收入來源
    如下:
  (一)社會各界捐款。
  (二)公益彩券收入提撥之經費。
  (三)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收入。
  (四)捐款孳息。
  (五)其他收入。

八、本專戶補助對象及限制:凡戶籍設於本縣、在本縣具有學籍之學生,
    其父母或監護人,未領取政府或其他相關公益團體就學減免優待補助
    及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向就讀學
    校、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雲林家庭扶助中心(以下簡稱家扶中心)或
    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申請補助。
  (一)家庭突遭變故者:意外事故導致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
        困境者且經導師或家扶中心等派員家庭訪問證實者。
  (二)失業勞工子女:失業勞工係指經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
        性失業勞工者,並由各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且經導
        師或家扶中心等派員家庭訪問證實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
        於困境者。
  (三)其他家境貧困子女助學金:家境貧困且經導師或家扶中心等派員
        家庭訪問證實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困境者。

九、補助項目、標準及核發金額:
  (一)代收代辦費:依據教育處頒訂之「雲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各項
        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如附件 (1))核實補助。
  (二)午餐費:國中、國小每位學生每月補助依學校收費核實補助(全
        學年補助九個月)。
  (三)教科書費:依據「國民中小學採購教科書共同供應議價標準」核
        實補助。
  (四)其他必要費用:由初審單位提出、經本會認可為使本縣縣民子女
        順利就學、照顧及輔導之必要費用。

十、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 (2)〉及下列證明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應檢附各地就業服務中心認定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
        者,並由各服務中心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文件。
  (二)家境貧困及家庭突遭變故者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因故無法取
        得上述證明文件且有實際需要者,可經由級任導師認證,學校出
        具證明。
  (三)導師或家扶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義工得代理學生提出申
        請。

十一、資格審查單位:
    (一)初審:由學校、家扶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負責初審。
    (二)複審:各初審單位審查通過後,檢附相關資料送本會複審。

十二、撥款:
    (一)由本會複審通過後,將補助名單及補助經費額度函知各申請學
          校。
    (二)學校接獲補助核定通知後,應備妥領據及印領清冊(如附件(
          3) )等原始憑證向本府申請撥款,本府再將補助款撥付學校
          指定帳戶。學校領取補助款後應轉發學生或代繳相關項目(含
          代收代辦費、午餐費、教科書費、其他必要費用)費用。
    (三)撥款順序以國中小學生為優先。

十三、本專戶設於臺灣銀行斗六分行,戶名「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生紓困助
      學金」,帳號「0三一0三八00二九九一」。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符合本要點申請條件者即日起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或家
          扶中心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團體提出申請。
    (二)學校須由校長、各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初
          審。
    (三)初審單位審核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應檢附申請表(含相關證
          明文件)、學生名冊(如附件 (4))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家
          境貧困及家庭突遭變故者不在此限)送本會複審。
    (四)核定補助之經費撥至學校後,學校得代為辦理繳款、支付手續
          。
    (五)本補助經費之相關帳冊資料學校應妥為保管,以備查考。
    (六)本補助金額每戶之申請名額以實際就學人數計算。
    (七)凡符合補助條件且本年度內已接受政府或其他相關公益團體相
          同項目補助者,該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八)家扶中心於向本會提出申請時,應副知學生之就讀學校,就同
          一學生之申請事項,以家扶中心申請案為優先。
    (九)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會召開臨時會議,訂定相關要點,並補
          充說明之。

十五、本要點自頒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