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清廉目標與提昇行政效能,有效
推動及執行「興利除弊、防腐化、反貪瀆」工作,以達成廉能政府之
目的,特設雲林縣政府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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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重大廉能政策之諮詢、建議事項。
(二)重大廉能計畫之諮詢、評議事項。
(三)廉能工作之興革建議事項。
(四)廉能工作執行績效之評議事項。
(五)受理民眾投訴或電話檢舉貪瀆不法事項。
(六)貪瀆案件之事後監督、評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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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上人員。
(二)其他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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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辦理廉政事項如下:
(一)設置廉政信箱、檢舉專線、網頁,並加強宣導,以擴大效果。
(二)發現貪瀆或其他違反廉能案件,應主動瞭解,並責由相關單位調
查、偵辦。
(三)定期蒐集民意反映資料彙報評議。
(四)加強與縣府暨轄區內各相關單位聯繫,以利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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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就受理檢舉案件及考核事項進行評議後,得為下列處理建議:
(一)移送考績會處理。
(二)移送政風機構查處。
(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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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得置顧問若干人,由召集人聘請轄區內司法機關推薦人員擔任
,就本府廉政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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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幹事三人至五人,
由本府政風處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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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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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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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報召集人為瞭解政風狀況或依委員會決議得指派政風人員及業務
單位人員,依相關法令執行交付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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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報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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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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