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任之: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上人員。 (二)其他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