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
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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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收費標
準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設立之宗旨在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以促進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並維護收視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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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依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所訂收費標準,審核本縣有線廣播電
視系統經營者申報之收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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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三)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程技術學者專家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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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縣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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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會互推一人代理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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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非有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會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委員會。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
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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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是否需要利益迴避有異議者,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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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廣播電視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新聞單位遴選適當人
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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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委員、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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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新聞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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