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 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三)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程技術學者專家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