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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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預審工作,依建築法第
    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設置雲林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處
    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建築、景觀、交通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雲林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六)本府相關業務主管處代表四人至七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
        基地綜合設計專章申請之審議。
  (二)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議。
    本小組審議範圍係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由申請人提
    送本小組審查者。

四、本小組由業務單位建設處有關人員擔任協助執行辦理組務。

五、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