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 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 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 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 予認可。 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