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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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建築法 中華民國098年05月27日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
  費用,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
  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
  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
  予認可。
  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審查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