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斗六棒球場文化體育園區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二、雲林縣立斗六棒球場文化體育園區依使用、管理性質區分如下:
  (一)主球場:須申請控管使用,並繳交相關費用。
  (二)簡易球場:免費開放一般民眾使用至夜間二十一時;單位、團體
        使用特定區塊或舉辦活動採申請登記制,並繳交相關費用。
  (三)籃球場、網球場:免費開放一般民眾使用至夜間二十一時後關閉
        照明設備;單位、團體使用特定區塊或舉辦活動採申請登記制,
        並繳交相關費用。
  (四)溜冰場:免費開放一般民眾使用至夜間二十一時後關閉照明設備
        ;單位、團體使用特定區塊或舉辦活動採申請登記制,並繳交相
        關費用。
  (五)周邊廣場:免費開放一般民眾使用;單位、團體使用特定區塊或
        舉辦活動採申請登記制,並繳交相關費用。
  (六)停車場:免費開放一般民眾使用;單位、團體定期停放運輸車輛
        ,採申請登記制,並繳交相關費用。
  (七)其它運動設施:免費開放使用。
    申請使用上列場所,須依規定向雲林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提出申請並繳交各項費用,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三、開放時間如下:
  (一)特定申請收費場所依雲林縣政府上、下班作息規定申請使用,如
        須延長時,得由申請單位(者)提出申請,經管理機關核准後,
        始得延長使用。
  (二)簡易球場及其他附設場地開放至夜間二十一時止,如須延長得再
        申請使用。

四、各機關學校、單位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時,須經管理機關同意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學校或單位團體須備函或填具申請書,於使用前十五天向管
        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機關學校或單位團體單位(者)應於接到通知後、使用前三
        天,逕向管理機關繳交各項費用,逾期管理機關得撤銷申請使用
        。

五、申請單位(者)因故不能使用或延期使用時,應於使用日期前七天向
    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或延期使用手續。

六、依據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申請使用體育
    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繳水電費、維護
    費及保證金:
  (一)由政府辦理國家慶典或國定紀念日舉行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在體育場所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運動會及國際性
        體育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或文教活動。
  (四)本縣代表隊選手之培訓活動。
  (五)本府辦理之各項相關活動奉縣長核定者。
  (六)本縣已成立各單項委員會辦理之各項體育活動。

七、場地布置須事前與管理機關溝通、協商,原有設施未經管理機關同意
    不得擅自變更,並於使用完畢後,儘速恢復原狀交還。場地清潔由申
    請單位(者)負責派員清理,事後需經管理機關驗收無損後,始得無
    息退還保證金。未依規定辦理者,管理機關得代為處理並收取相關費
    用,申請單位(者)不得異議。使用期間如有損壞場地設施(含花木
    草坪)應於一週內負責修復或補植,若屬緊急者應當場處理,其費用
    由申請單位(者)負擔。

八、使用主球場舉辦之活動或比賽,如出售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請單位
    (者)依法完稅後將樣張送管理機關備查;入場券發售數量不得超過
    一萬五千張。

九、如發生下列情形者,管理機關得終止使用權,申請單位(者)不得異
    議:
  (一)活動項目有違反政府法令規章或公序良俗者。
  (二)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使用權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管理機關認定使用性質有破壞場地之虞者。
  (四)管理機關遇特殊重要任務須使用場地經通知者。

十、申請單位(者)如有第九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而經管理機關中
    止使用時,申請單位(者)不得要求退還其所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

十一、申請單位(者)如有第九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而經管理機關
      中止使用時,申請單位(者)得申請無息退還其所繳交各項費用及
      保證金。

十二、申請單位(者)應主動出示投保公共意外險相關證明文件,如未投
      保,於意外發生時,管理機關不負擔任何責任。

十三、申請單位(者)應確保場地之安全、秩序維護及環境衛生等之責任
      。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