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寺廟僧道挨戶募化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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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持正俗,并絕不肖之徒假籍僧道而行
  詐欺手段,挨戶募化(又稱化緣)作肥己勾當起見,特遵照臺灣省政府
  (44)府民一字第一四二六五0號令之規定訂定雲林縣寺廟僧道挨戶募化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關於僧道挨戶募化,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凡本縣轄內之寺廟痷觀,如屬舉辦社會慈善事業或必須修建寺廟痷觀或
  有正當用途派僧道進行募化者須敘明具體事實理由先填就募化申請書,
  送由鄉鎮公所轉呈本府核准後方得進行募化。(但未經本府登記核准之
  寺廟不得申請募化。)未經核准募化之寺廟痷觀僧道或信徒或外縣(市
  )之僧道或信徒來縣轄境內募化,未經本府核准者,一律查禁,并由警
  察機關取締。(募化申請書格式附後)。
雲林縣寺痷觀僧道或信待募化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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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痷觀名稱    │          │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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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證字號      │          │登記證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給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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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化事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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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募化人員姓名│          │年齡│  │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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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別│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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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化金額        │          │募化│        │    │        │
│                │          │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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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化地區        │          │募化│自                起    │
│                │          │期間│  民國  年  月  日      │
│                │          │    │至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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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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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謹呈                                                      │
│      鄉鎮公所  轉陳                                        │
│雲林縣政府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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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審查核准募化之寺廟痷觀僧道或信徒,由本府發給憑證(憑證格式附
  後)募化時應隨身攜帶,以備當地警察人員查驗。

  奉准募化之僧道或信徒,不得以強制索取或不當方法達成募化目的,應
  以自由樂捐方式行之,如有違反,應由當地警察機關,依照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予以取締。

  募化之區域限在本縣轄內,至其期間由本府視其募化性質核定,以不超
  過一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募化應設冊記載,并製收據,概由經募寺廟編號蓋章,并須永久保存,
  必要時并由本府派員查驗。

  募化所得金額應於募化後一星期內,列表送由該管鄉鎮所轉呈本府核備
  ,繳銷募化憑證,并在該封廟痷觀顯要地點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