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殯葬設施及殯葬禮儀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二、本要點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本縣轄內依法設置之公、私立殯葬設施。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本縣轄內已設立登記營業之殯葬禮儀服務業。

三、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殯葬禮儀服務
    業之評鑑及獎勵,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與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由本府
    邀集有關單位、團體、學者或專家組成查核、評鑑小組為之,亦得委
    託專業團體辦理評鑑。
    查核、評鑑小組得分組查核、評鑑。
    前項分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五、查核、評鑑小組成員在查核、評鑑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
    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六、殯葬設施之查核項目如下:
  (一)殯葬設施之設置許可、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應備證照等相關文件。
  (二)經營管理。
  (三)殯葬設施產生之廢氣、污染及噪音處理措施。
  (四)其他應法應設置之措施。

七、殯葬設施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設施設備。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八、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
  (三)消費權益保障。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九、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八點其查核、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雲林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施一個月前通知殯葬設施及殯葬
    禮儀服務業設置者或經營者。

十、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本府應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之。

十一、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頒發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
      獎勵之。
      公立之殯葬設施,有前條(二)以上列為優等或甲等者,對該公所
      人員擇優獎勵。

十二、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送達之
      次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

十三、外聘查核、評鑑小組成員,辦理現場查核、評鑑及召開審查會議期
      間,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