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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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查核、評鑑及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本縣轄內依法設置之公、私立殯葬設施。
(二)殯葬禮儀服務業:本縣轄內已設立登記營業之殯葬禮儀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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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殯葬禮儀服務
業之評鑑及獎勵,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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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殯葬設施之查核、評鑑及獎勵與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及獎勵由本府
邀集有關單位、團體、學者或專家組成查核、評鑑小組為之,亦得委
託專業團體辦理評鑑。
查核、評鑑小組得分組查核、評鑑。
前項分組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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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
(三)消費權益保障。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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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八點其查核、評鑑項目之內容、配分,由雲林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於查核、評鑑實施一個月前通知殯葬設施及殯葬
禮儀服務業設置者或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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