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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並按書件編
    號依序排列分別裝訂成冊),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擬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書圖:含計畫目標及構想相關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計畫、經費來源、管理權責單位、計劃用地配置圖
        (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
  (二)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一)。
  (三)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集辦公處事業計畫審查表
        (如附件二)。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如屬土地為捐贈者應
        附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捐贈之公證契約書,上述文件應註明同意作
        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五)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二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六)地籍謄本(以最近二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並應著色
        標明)。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議通過同意文件。
  (八)廢除水路、道路使用證明(非使用水利用地、交通用地者免附)
        。
  (九)申請用地為山坡地範圍者,其村里辦公處事業計畫經核准後,用
        地變更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轉送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
  (十)山坡地之開發建築不得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
        一第二項各款規定情事。上述(九)、(十)非山坡地者免附。

三、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進行書面審查,並會同有關單位實地勘查
    (如附件二),經過相關單位審核通過後,始核准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

四、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逾二年未完成興辦者,應註銷其許可,並恢復原編定。

五、下列地區不得申請為村里辦公處使用:
  (一)保安林範圍。
  (二)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
        範圍內之土地。
  (三)河川地。
  (四)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六、應注意事項:
  (一)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之土地,有建築行為時應依「山坡地建
        築管理辦法」或依使用性質分別提列。
  (二)如在申請前已擅自先行變更使用者,以不受理為原則。
  (三)須無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四)須無妨礙鄰近農業運輸通行。
  (五)須無妨礙鄰近農田耕作灌溉與排水。

七、村里辦公處使用計畫用地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土地,其計畫用水量或
    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依經濟部訂頒之「用
    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提送用水計畫書審查同意。
    未達前項用水量者,免提用水計畫書,惟應依下列之一取得合法水源
    證明文件(如適用水利法第42條規定者,不受此限):
  (一)有效地面水權或有效地下水權。
  (二)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或接水裝置(水表)證明文件。
  (三)農田水利會供水同意文件。

八、雲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興辦村里集會所,準用本計劃審查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