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戶政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稽核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藉由內部及外部稽核作業,促使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連結機關(單位)及委外廠商應用戶政資訊系統,落實資訊安全管理
    ,特訂定本規定。

二、資訊安全稽核小組成立及任務:
  (一)本府成立資訊安全外部稽核小組,執行對本縣戶政事務所、連結
        機關(單位)及委外廠商外部稽核作業。
  (二)本府成立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小組,執行其內部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
  (三)戶政資訊連結系統連結機關(單位)應成立內部稽核小組,執行
        其內部資訊安全稽核作業。
  (四)戶政資訊系統委外廠商應成立內部稽核小組,執行其內部資訊安
        全稽核作業。

三、本府資訊安全內部及外部稽核小組之召集人由民政處處長擔任,副召
    集人由民政處副處長擔任;小組成員由戶政科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各二
    人擔任,外部稽核小組並由政風處為會辦單位。

四、外部稽核對象及範圍:
  (一)戶政事務所職掌之戶政資訊系統及應用其他機關(單位)之資訊
        。
  (二)連結機關(單位)使用之戶政資訊。
  (三)委外廠商開發、維護使用之戶政資訊。

五、稽核頻率:
  (一)戶政事務所、連結機關(單位)及委外廠商,每半年至少辦理一
        次內部稽核。
  (二)本府對所轄戶政事務所、連結機關(單位)及委外廠商,每年至
        少辦理一次外部稽核。

六、稽核項目如下:
  (一)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稽核包括資產管理、人力資源安全
        、實體與環境安全、通訊與作業管理、存取控制、資訊安全事故
        管理、遵循性及其他事項。
  (二)對連結機關(單位)稽核包括帳號密碼管理、線上資料查詢、檔
        案傳輸/磁性媒體交換、內部稽核及其他事項。
  (三)對委外廠商稽核包括人力資源安全、實體與環境安全、通訊與作
        業管理、存取控制、資訊安全事故管理及契約文件各項資訊安全
        相關規定。

七、內部稽核程序及稽核結果追蹤處理,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簽報主管訂定稽核日期並通知稽核及受稽核人員,稽核內容應包
        含稽核目的、範圍、程序等相關資訊。
  (二)稽核結果報告應妥為保管,作為執行外部稽核作業時之參考。
  (三)稽核結果如有不符合事項時,應追蹤受稽核單位矯正執行時效及
        有效性。
  (四)稽核結果如有不符合執行戶政資訊系統作業需求及使用目的之情
        形,得移請本府政風處處置。
  (五)每次稽核前應對前次稽核不符合事項及改善情形進行複核。

八、本府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外部稽核程序及稽核結果追蹤處理
    :
  (一)本府外部稽核小組擇定所轄戶政事務所稽核,並事先通知各受稽
        核機關預定稽核行程。
  (二)實地以書面、訪談、觀察及紀錄與表單抽樣方式進行稽核,受稽
        核機關(單位)應配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
  (三)本府外部稽核小組完成稽核作業後,應將稽核結果、情形及建議
        事項詳實記錄於稽核紀錄表(如附件 1),經受稽核之戶政事務
        所主管審核簽章,本府留存正本,戶政事務所留存影本。
  (四)戶政事務所之稽核結果,如有不符合事項,應依稽核結果及建議
        事項進行缺失改善,並於受稽核日次一工作日起七天內提出改善
        措施及預定完成日期,填列於改善措施紀錄單(如附件 2),經
        主管審核後,函送本府審核,並於預定完成期限內執行改善完畢
        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府辦理書面複核。

九、本府對連結機關(單位)外部稽核程序及稽核結果追蹤處理:
  (一)本府外部稽核小組每年擇定受稽核機關(單位)辦理。
  (二)函知受稽核機關(單位)並實地稽核,受稽核機關(單位)應配
        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
  (三)本府外部稽核小組完成稽核作業後,應將稽核情形及建議意見詳
        實記錄於稽核紀錄表(如附件 3)。
  (四)本府將稽核結果通知受稽核機關(單位)、稽核結果如有建議意
        見,受稽核機關(單位)須將辦理情形函復本府。

十、本府對委外廠商外部稽核程序及稽核結果追蹤處理:
  (一)本府外部稽核小組每年不定期辦理委外廠商稽核。
  (二)受稽核廠商應配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如附件 4)。
  (三)本府將稽核結果函知受稽核廠商,稽核結果如有不符合事項,受
        稽核廠商應將具體改進措施函復本府。

十一、本府對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之稽核結果納入本府執行戶政業
      務績效評鑑評分,並依「內政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戶政
      業務績效評鑑方案」相關規定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