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戶政事務所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個人資料隱私、落實戶政事務所
    應用移民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資訊安全管理,防止資料不
    當使用及外洩,依據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第四點
    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二、雲林縣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戶所)依戶籍法及國籍法規定,需
    使用本系統查詢移民入出境資訊、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
    無戶籍人士申請來臺資訊及外籍人士居停留資訊等項目者,均適用本
    規定。

三、各戶所辦理前點規定之業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依戶籍法、國籍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
        且合於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提出申請查詢資料項目,並妥善處理及
        利用。
  (二)使用者應親自查詢資料,非經核准使用之人員,不得擅自查詢;
        經核准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
        用。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完畢或離開電腦時,應登出本系統。
  (四)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
        稱移民署)終止該帳號之使用權限。
  (五)使用本系統查詢列印之書面資料應併同申請案件歸檔保存,並應
        依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存檔銷毀。但辦理國籍變更案件應隨文檢附
        申請人入出境(國)資料層轉上級機關者,不在此限。如紙本文
        件無保留之必要性,應即銷毀至無法辨識。
  (六)依本規定所生之帳號申請書或稽核紀錄等重要紙本文件,有保存
        必要者,其保存年限為五年。

四、本系統帳號管理及稽核作業如下:
  (一)本系統管理人員:
        1.各戶所應設置本系統管理人員,負責單位內申請帳號作業。
        2.申請帳號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一),經主管核章並函送本府民
          政處審核後,始得向移民署申請。
        3.使用者因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使用
          本系統時,本系統管理人員應於六日內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並留存紀錄以供稽核。
        4.每半年應清查使用者權限。
  (二)各戶所內部稽核作業:
        1.使用本系統查詢相關資料應填寫應用移民資訊資料日誌表(附
          表二)。
        2.每年應自行辦理至少二次以上之不定期稽核作業,並做成紀錄
          以利查核。
        3.每月應填寫應用移民資訊內部稽核紀錄表(附表三),定期稽
          核系統查詢資料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是否均合於目
          的之必要性。
        4.保存稽核相關資料,並負責發現、回報、追蹤與檢討異常事件
          之因果及控制其影響層面,以增進本系統之安全。
  (三)本府民政處稽核作業:
        1.實施不定期督考稽核項目如附表四,稽核結果列入各戶所年終
          評核。
        2.配合移民署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

五、各戶所對於本系統資訊之處理及利用須負保密責任,未經機關首長同
    意不得任意移轉,如有不當使用或侵害個人隱私,除應依相關規定追
    究行政責任外,並應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移請司法
    機關偵辦。
    經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者,除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權限外,應提報機關首
    長依規定懲處,並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