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連結機關訂定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規範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
(一)使用移民資料之目的(包含盤點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位
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及取得資料之法律依據。
(二)定期督考稽核及配合移民署實施稽核作業之具體程序。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
(四)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五)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
人權益受損時,連結機關應負之責任。
(六)使用者違反管理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七)資料使用完畢或使用目的消失後之處理方式。
(八)系統帳號權限異動之作業程序。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員及單位主
管異動時,應函知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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