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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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
    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效
    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補助對象為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
        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本縣轄區。
  (三)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於一百年一月
        一日以後向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申請補助,並通過
        審查者。

四、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
    ,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
        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四)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八百七十
        五元。
  (五)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百元。
  (六)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置
    總價百分之四十。其超出部分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繳回。購置總
    價依用戶向能源局申請之金額為準。

五、申請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或本府核定補助款用罄為止。

六、用戶須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一份。(附表一)
  (二)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收據一份。(附表二)
  (三)完工照片乙張。(附表三)
  (四)能源局(成大基金會)撥款通知單影本一份,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度提出申請者,該撥款通知單申請日期需為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六)購置產品統一發票影本。

七、申請案件於當年度本府核定補助款用罄日起停止補助。

八、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致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擅自拆除並移置於非本縣轄區。
  (四)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