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廣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雲林縣政府府建行一字第 1053918584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至第6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雲林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補助對象為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
        水系統產品之用戶。
  (二)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需設置於本縣轄區。
  (三)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於一百年一月
        一日以後向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申請補助,並通過
        審查者。

四、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
    ,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
        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五元。
  (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四)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八百七十
        五元。
  (五)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者,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五百元。
  (六)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本府公告之。
    前項補助金額與其他機關同項目補助金額之合計總額,不得高於購置
    總價百分之四十。其超出部分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應予繳回。購置總
    價依用戶向能源局申請之金額為準。

五、申請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或本府核定補助款用罄為止。

六、用戶須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書一份。(附表一)
  (二)購置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收據一份。(附表二)
  (三)完工照片乙張。(附表三)
  (四)能源局(成大基金會)撥款通知單影本一份,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度提出申請者,該撥款通知單申請日期需為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六)購置產品統一發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