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徵收用地界線為拆除線,但為考慮施工之需要其實際拆除時結構之安全
  得延長至安全拆除線,或建築物拆除後其餘部分面積未達原面積二分之
  一,所有權人得申請用地界線外之建築物一併徵收,其面積合併拆除面
  積計算補償。
  因公共工程施工,改變地形環境,致毗鄰基地建築物一樓地面與側溝高
  程差距達四十公分以上,且其坡度大於六分之一時,依下列標準補償:
  一、室內淨高低於二一0公分,該層予以補償。但不堪居住者,得申請
      全棟補償。
  二、室內淨高超過二一0公分,僅補償地面工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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