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用地界線為拆除線,但為考慮施工之需要其實際拆除時結構之安全
得延長至安全拆除線,或建築物拆除後其餘部分面積未達原面積二分之
一,所有權人得申請用地界線外之建築物一併徵收,其面積合併拆除面
積計算補償。
因公共工程施工,改變地形環境,致毗鄰基地建築物一樓地面與側溝高
程差距達四十公分以上,且其坡度大於六分之一時,依下列標準補償:
一、室內淨高低於二一0公分,該層予以補償。但不堪居住者,得申請
全棟補償。
二、室內淨高超過二一0公分,僅補償地面工程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