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戶在主辦單位規定期限內自動拆除完竣經查屬實者,發給自動拆除
獎勵金,其計算依合法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金額加發五成獎勵金。自動
拆除獎勵金之發放依下列規定:
一、拆除戶自動拆除範圍內之地上物拆除至地平齊,不能再供居住者,
得視同拆除完竣。
二、自動拆除期限得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訂定期限,並通知各拆除戶
。
三、自動拆除獎勵金以一戶計發為原則,若同一門牌戶籍兩戶以上者照
一戶計算,並以每戶拆除面積之總計為核算標準,如同戶內有數種
不同構造之房屋,應按各種構造所佔面積之比例分別計算。
前項所稱每戶係指戶政事務所編釘之門牌為準,若同一門牌住戶有數戶
,且產權尚未分開者,仍以一戶計發,並由出資僱工拆除者具領獎勵金
產權分開者,依其產權內容分戶計發。附屬雜項構造物不予發給自動拆
除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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