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係指以充實國民生活 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課業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 、收費、授課,學生人數五人以上,並有固定班址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 前項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