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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凡使用各校器材之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 ,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經各校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 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徵得各校有關人員准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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