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凡使用各校器材之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
  ,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經各校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
  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徵得各校有關人員准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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