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游泳池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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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游泳池場地之
  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規則。

  本游泳池於本縣縣立體育場成立後,應隸屬於該場,並稱「雲林縣立體
  育場游泳池」。

第二章   開放
  本游泳池開放日期及時間規定如左:
  一、開放日期:
    (一)日間開放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共七個月。
    (二)夜間開放每年四月至十月(得視氣候調整)。
  二、開放時間:
    (一)第一場-自上午六時至八時(提供晨泳會員繳費自行維持安全
          、秩序)。
    (二)第二場-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
    (三)第三場-自十三時卅分至十六時卅分。
    (四)第四場-自十八時卅分至廿一時。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延期使用本游泳池: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及善良風俗經有
      關單位制止者。
  二、上級機關或本府急需使用者。
  三、空襲或其他緊急災變者。
  四、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或其他事由,經管理機關認為暫不宜使用者。

第三章   收費
  本游泳池之門票及衣物、車輛保管,其收費標準如左:
  一、門票全場十五元,學生、軍警暨本縣縣屬各級公務人員及本縣縣籍
      各級民意代表,兒童優待票各十元,軍警憑補給證、服務證、學生
      憑學生證、本縣縣屬各級公務人員憑服務證,本縣縣屬各級民意代
      表憑各單位所發證件,兒童以身高一一0公分以下始得購優待票。
  二、非營業性租用游泳池者每天(日間)五、000元,夜間繼續使用
      者另加電費一、000元。(為避免影響開放起見星期假日均不出
      租)。營業性租用另需依法繳稅。
  三、各級機關學校作教學之用,票價以二元優待但應於二天前辦理登記
      。
  四、各級機關團體一次入場滿卅人以上者得購團體票,依全票八折優待
      (一般月票以全票八折優待,有效期限三個月)晨泳會員繳一五0
      元。
  五、凡代表本縣參加省級以上游泳比賽選手,及曾獲得省級以上決賽前
      六名者,得呈報管理機關免費優待,每次以一年為限。

  前條收費標準,本府得視需要依法調整之。

  本游泳池一切收入,一律繳入縣公庫,營運費用列入預算辦理。

  凡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本游泳池作集體性之活動或特定之用途者,
  均應依規定繳費,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國家慶典或國定假日舉辦之活動。
  二、經政府指定或本府主辦在本縣游泳池舉辦而不出售門票之各種游泳
      競賽活動。
  三、不出售門票之勞軍活動。

  凡使用本游泳池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管理機關之同意,並應於用畢日
  或次日負責恢復原狀交還,違者管理機關得逕予拆除,使用者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並應負拆除費用。

  在使用期間內,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之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
  境衛生。

  本游泳池不准設攤;並嚴禁精神病患、有傳染病、皮膚病、酗酒、攜帶
  牲畜及危險物品如蛙鏡、蛙鞋者及無伴侶之幼兒進入。

  使用單位所擬定之表演節目或活動內容,應依規定事先報請有關機關核
  准,始能演出。

  本池場內游客如有擾亂秩序,不聽勸阻者,得勒令離場,必要時送請警
  察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本游泳池之管理細則,由管理機關根據本規則訂定後公布實施。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