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游泳池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2月07日

條文關聯

  凡使用本游泳池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管理機關之同意,並應於用畢日
  或次日負責恢復原狀交還,違者管理機關得逕予拆除,使用者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並應負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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