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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游泳池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凡使用本游泳池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管理機關之同意,並應於用畢日 或次日負責恢復原狀交還,違者管理機關得逕予拆除,使用者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並應負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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