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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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失學身心障礙國民成人教育並鼓
    勵其自學進修,經由學力鑑定承認其自學進修之學力,依據特殊教育
    法第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失學身心障礙國民,係指未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者。
三、本要點所稱之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係以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為範
    圍。
四、本要點之實施配合「雲林縣政府辦理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畢業
    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雲林縣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
    學校實施要點」辦理。
五、參加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之資格如下:
  (一)年滿十四歲以上之身心障礙國民,未取得國民小學同等學力證明
        者,得參加國民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
  (二)年滿十七歲以上之身心障礙國民,具有國民小學畢業者或同等學
        力證明者,得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
六、各科學力鑑定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為及格
    :
  (一)第一次參加鑑定考試,當年度全部應考科目成績總平均達六十分
        。
  (二)第一次應考科目僅部份科目及格者,發給科目及格證書,累計全
        部科目及格者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
    各級政府發給之同階段科目及格證書,本府均予採認。
七、本府得依據地區特性及需要委託各社教機構、民間團體或指定公私立
    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成人
    基本教育、成人教育活動及親職教育。
八、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之教學及成績考查,依照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辦
    理。
九、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及學力鑑定時所需之教育補助器材及支持性服
    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及「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
    學生特殊教育輔助器材借用要點」辦理。
十、為降低文盲比率,本府得委由受託單位辦理身心障礙成人基本教育班
    ,每班三期,每期七十二小時,修業期滿可直升國小補校四年級就讀
    。
十一、各受託單位得以身心障礙成人為對象辦理身心障礙成人職業進修、
      娛樂、休閒、兩性自我成長及生活等各項教育活動以拓展其生活領
      域。
十二、各受託單位得以身心障礙成人為對象辦理成人親子教育、復健諮詢
      、資訊提供,以協助其生活適應能力。
十三、身心障礙成人教育辦理地點及規劃內容應適合身心障礙成人就近參
      與地區性。
十四、各受託單位辦理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基本教育得依據國民中、
      小學補校各項經費概算編列標準向本府申請補助。
      至於其他教育活動,視活動性酌予補助。
十五、各受託單位辦理本項工作,本府將定期、不定期訪視輔導,績效良
      好者,依規定給予獎勵。
十六、各受託單位應配合活動之實施加強宣導,以發揮身心障礙成人教育
      之功能。
十七、本要點自頒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