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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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各階段特殊教育之學生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依義
  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三歲,於本法公布施行六年
  內逐步完成。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因考量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個別差異須重讀方可獲致學
      習效,而休學並無法對其有任何輔助。爰修正第二項。
  二、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二項,俾統整對失學身心障礙國民
      教育之實施於同一條文。
  三、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俾對資優教育之規定整合於同一
      條文。
  身心障礙學生,在特殊教育學校(班)修業期滿,依修業情形發給畢業
  證書或修業證書。
  對失學之身心障礙國民,應辦理學力鑑定及規劃實施免費成人教育;其
  辦理學力鑑定及實施成人教育之對象、辦理單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原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移列本條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