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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二、減免補助對象為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
    有學籍,在法定修業年限內且學生及家長設籍於本縣,符合下列資格
    者,得向設籍學校申請減免補助學雜費:
  (一)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係指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子女。
    同時具備以上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已領取軍、公、教子
    女教育補助費或向其他機關領取補助學、雜費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
    減免補助。重複領取者,註銷申請資格並追繳減免補助費用。

三、減免補助標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公立國民中小學,由學校
        依權責逕行核定後,減免當年上、下學期繳費三聯單所列書籍費
        、代收費及代辦費。
  (二)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縣立高級中學依表列標準
        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如下:
        1.重度、極重度障礙: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中度障礙: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3.輕度障礙: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三)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補助學
        雜費金額如下:
        1.重度、極重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中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輕度障礙: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四)低收入戶子女: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如就讀公立國民中小
        學或縣立高中者,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就讀公立國民中小學者,由學校填具書籍費補助申請表並檢附證
        明文件向教育處(學管科)提出申請。代收費及代辦費則由學校
        逕行減免,本府不予補助。
  (二)就讀縣立高級中學者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
  (三)就讀私立國民中小學者,由各校於註冊時予以減免後,由學生或
        家長填具學雜費減免申請表(如附件 (1)),檢附證明文件向就
        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核無訛後,繕造申請學生之名冊、印領清
        冊(如附件 (2))及領據(如附件 (3))向教育處特教科申請補
        助。
  (四)繳驗證件如下:
        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家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
        3.低收入戶子女: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戶籍
          證明文件。
  (五)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每年九月起至十月底止,第二學期自每年
        二月起至三月底止。

五、依本要點核准減免補助學雜費之學生,在學期中休學者,其已減免補
    助之學雜費,不予追繳;惟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休學、退學時已享
    有減免補助學雜費之學期,不得重複申請。

六、本府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如發現有不實申請者,追繳所
    減免補助之學雜費,並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