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 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清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費。 前項學生屬身心障礙者,各級政府應減免其學雜費,並依其家庭經濟狀 況,給予個人必需之教科書及教育補助器材。 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教育時,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政府免費 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前三項獎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各級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