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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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接受國民教育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其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各級
  政府應給予獎助;家境清寒者,應給予助學金、獎學金或教育補助費。
  前項學生屬身心障礙者,各級政府應減免其學雜費,並依其家庭經濟狀
  況,給予個人必需之教科書及教育補助器材。
  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教育時,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政府免費
  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前三項獎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各級政府定之。